1.合同定价方式:公开招标
2.付款方式:
2.1资金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据实结算
2.2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2.3付款方式:根据《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的考核情况(详见附件),每月服务费付款金额为每月实际派遣服务人数乘以乙方单价,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应款项后予以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根据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4******银行长沙星沙支行;收款账户:******有限公司,收款账号:************
2.5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方式:
2.5.1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高温补贴、防寒费、年终奖(工资及相关福利标准以甲方指定的标准为准)等各项福利,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的内容和标准以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的为准。
2.5.2员工的劳动报酬代发方式:工资表由甲方每月6日前以电子档形式发给乙方,甲方于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并由乙方2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全额发给员工,乙方依据国家规定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和应缴的社保保险费用。
2.6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派遣员工加班,加班费由甲方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发放。
2.7劳务派遣单位如派遣退休返聘或超龄人员等在工作中产生的工伤等全部风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院等有关部门认定为雇主而需要承担责任的,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额补偿。
2.8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施,社保基数按长沙市每年度调整的基数执行。
商业保险标准:
2.8.1商业险:参保对象为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险种为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工亡,赔付的保额为90万元/人(具体约定详见乙方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
2.8.2保险费用的支付办法及要求:
(1)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按参加五险、参保人数和实际社保金额按月支付单位应缴社保费用给乙方;
(2)商业保险的费用含在服务费中,甲方每月通过服务费形式支付给乙方;
(3)社会保险费乙方在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缴纳上月保险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该笔资金缴纳凭证及相关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该笔 费用,甲方如有人员异动应在每月20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必须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
(5)派遣员工因工伤、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且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乙方为派遣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其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员工患病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工资标准承担;涉及到员工工伤造成伤残等级,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一至六级工伤受伤员工享受工伤津贴期间,其社保费用应缴单位部分由甲方承担。
(6)乙方承担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
2.9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 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16 —— 2026-07-15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1)启动验收程序: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启动后,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业务分管领导1人、人事劳资科2人、财务科1人、采购管理科1人共5人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管理科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出具履约验收方案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验收内容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每月的考核情况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响应文件、《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细则》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开财发【2024】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验收内容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每月的考核情况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如有)、响应文件、《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细则》等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开财发【2024】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每月的考核结果是否达到要求,且每分按200元进行扣款;
(2)当月考核扣分20分视为验收不合格,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中标供应商承担当月支付金额5%的违约责任;
(1)启动验收程序: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启动后,采购人应当成立验收小组,由业务分管领导1人、人事劳资科2人、财务科1人、采购管理科1人共5人组成验收小组,由采购管理科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出具履约验收方案确认表进行确认并签字。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供货商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6)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7)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供应商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连续三个月考核扣分乡20分,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中标供应商承担当合同金额20%的违约责任。
(6)履约验收标准:
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 质量要求
乙方应严格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执行本项目,甲方依据考核细则内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详见其他条款附件《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时间:一年
服务方式:按甲方要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到服务期满
履行方式:完全派遣
乙方承担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入离职办理、人员培训、工资管理、保险缴纳和工伤工亡、劳动纠纷处理等),并承担所有的用人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投诉、工伤、工亡、纠纷等事务的处理和经济赔偿)。
服务范围:望麓园环卫所、四方坪环卫所、湘雅路环卫所、东风路环卫所。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制订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乙方履约情况依据,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乙方将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相关人员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工作情况有权通过电话或书面向乙方反馈;
4.2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损害,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对有争议的责任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执行;
4.3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退回相关派遣人员,退回的情形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4.3.1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3)乙方派遣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不按甲方的规定作业流程违规作业和违规使用机械设备所发生的事故,以及因个人原因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事故的;
(4)私自接私活,造成事故的,并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2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给乙方:
(1)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退工;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4.3.3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调换人员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法选派新的人员到岗工作,影响甲方业务质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3.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派遣的人员合法权益,并应为乙方派遣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
4.3.5乙方应根据甲方服务范围的需要,安排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尽心尽责、履职到位,妥善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事务,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4.3.6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劳务派遣人员(含新老员工)的入离职办理、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缴纳及个税代扣代缴和商业保险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咨 询工作等服务,确保和谐、稳妥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人事仲裁及信访投诉等事件,避免妨碍甲方的正常工作开展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相关服务;
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为派遣员工分类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手续;
6.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派遣的员工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期保质完成服务项目和工作;
7.乙方派遣的员工如有本合同第六条第(6.3.4)项约定情形的,乙方应为甲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8.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业务考核,其派驻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9.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乙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0.乙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承担本合同订立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责任;
11.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工伤待遇未办完的未离职的派遣员工,由乙方移交给承接的新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工伤员工的保险费和薪酬福利由甲方承担,直到工伤办理结束;
12.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因劳动纠纷、诉讼、仲裁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13.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因安全事故、工伤工亡和意外伤害等情况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人员的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亡人员家属接待等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5.如遇政府机构相关政策调整,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商解决。
6.连续三个月考核扣分≥20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在服务合同期内引发劳务纠纷两次以上且处置不当,导致甲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8.非经甲方确认的减员,减少的到岗服务人员低于岗位人员需求数量时,应按要求及时补齐,不能按期补齐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到岗,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应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应缴的社保保险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收到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违约责任。
3.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3.2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3.3《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3.4 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协议。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继续经营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有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2025年7月16日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